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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发票盖章这一步!90%会计都错过!

作者:本站 日期:2019-04-15 点击:1280

   都说会计人总是加班各种忙,殊不知,会计人有些忙真的是不熟悉法规,自找的!

就拿盖章这件事来说,发票要盖章是常识,但是,有些发票真的不用盖章,甚至盖了章,对方有权不收!

先看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综上可见,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非常重要。那么如何规范的加盖发票专用章呢?郑州注册公司小编带您了解

如何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

来看这5种情况!

1、自开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章要求有不同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如果是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如果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代开企业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因此,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由开票单位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律都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如果您是自己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如果您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必须符合代开的情形和范围),由税务机关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由于发票联次是单联,应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4、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发票专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需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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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发票盖章行为

是“多此一举”

1、会计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记账联上也加盖发票专用章。

这是多此一举!

2、会计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同时又盖上财务专用章。

这是多此一举!

提醒:发票上不允许加盖多个发票专用章。

3、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出来后,会计人员要求开票方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这是多此一举!

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4、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哪些发票不用盖章?

1、增值税专票、普票的记账联

专票有三联,分别是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这三联的用途并不一样:发票联是给购买方记账用的;抵扣联顾名思义是购买方用来抵扣用的;记账联,则是销售方自己用来记账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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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票,虽然只有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两联的用途和专票却很相近,前者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后者作为购买方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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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作为销售方自己记账用的联次不需要盖章呢?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此就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可以简单理解,发票给购买方与报送税务机关的联次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己记账用的章看公司的要求,可盖可不盖。

2、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是要盖发票专用章的,很多会计人都知道。但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有的会计人一不小心把公章/财务专用章盖了上去,再补盖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吗?又或者是,先盖了发票专用章,发现出错了,章上应有的信息显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盖一个清晰的在旁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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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包含着两种情况:

1、盖了两种章

2、发票专用章盖了两次

对于前者,可以坚决说No!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换言之,只能盖一个发票专用章。而规定上提到的“一次性如实开具”,其实就对第二种情况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只能盖一次,错了就要重开。

这里为什么用“原则性”呢?因为在部分税务机关的答疑上,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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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深圳市国税局就给出了“可以补盖”的回复,但这可能只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此口径松紧不一。

所以在盖章的时候,要聚精会神,一击即中。一旦出错,该作废的作废,该冲红的冲红,补盖是下下策哦~

3、增值税电子普票

电子发票本身就自带发票专用章,可是是打印出来的,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再手动盖上发票专用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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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4号上,关于电子发票的官方答疑是这样说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不管这张发票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若是在已经有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上再盖发票专用章,就变成盖两个发票专用章,反而使发票失效,可千万要注意哦~

发票盖章热点问题答疑

问: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上有盖了税务机关的章,也盖了我们公司的章,有关系吗?

答:这里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另外加盖发票章?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专票,专票是需要收款方盖章的。第二种,普票,普票是税务机关盖章的,收款方是不需要盖章的。那接下来就是盖了两个章的问题,如同上述所说,是不可以的。

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联为什么不能盖章?

答: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就提到“……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所以是不能盖章的。

问:发票复印件上应该盖什么章?

答:推测是丢失发票原件的情形,要使发票生效,盖的是发票专用章。

问: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问: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

答:有效。

问: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记账联无需盖章。

问: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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