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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七月份这些涉税新政值得关注~

作者:本站 日期:2019-07-03 点击: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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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注销办理流程更加优化

自2019年7月1日起,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时,流程更加优化

一是即办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是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简化;

三是证件、资料报送进一步减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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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

自2019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

与原《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调整征收范围、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三、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明确

自2019年7月1日起,

①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③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等问题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不再出具

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事项明确

明确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同时对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纳税申报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及减免税办理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六、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进行调整

自7月1日起,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规范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和车辆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调整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对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申请和使用加强管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5号)

七、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明确

自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按照规定的流程,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八、继续执行车辆购置税6项免征优惠政策!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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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自7月1日起,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和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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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征50%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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