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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

作者:本站 日期:2018-06-24 点击:1064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 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原则上也需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抽查结果;不配合抽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等。以上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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