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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地址错误,公司被罚!2021年起,收到这14种发票一律退回!2月初,务必做好检查!

作者:本站 日期:2021-02-03 点击:778

       会计注意!费用报销发票审核不严,某公司被查了!郑州注册公司小编邀请大家一起看看吧!

发票地址错误,被定性偷税!又一家公司栽在报销发票上!

一张物业费发票因地址错误,收到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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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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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你单位在凭证中抵扣物业费进项税额1,104.11元,物业费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而你单位的实际办公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由于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将受到的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的发票的物业费1,104.11元进行了抵扣,该地址不是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税收违法证据已经复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此认定你单位多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定性偷税税额1,104.11元。

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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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决定:

1. 处增值税涉税罚款553.00元  

2. 处企业所得税涉税罚款6603.00元

……

这14种发票不能报销,会计收到一律退回!

一、发票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发票,不能报销!
       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发票业务适用税率开错

增值税不用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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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的发票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及所得税前扣除。
     4、收到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发生下列业务,备注栏需必须要填写,且收到发票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租入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5、发票附有清单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二、与实际业务不吻合,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开具商品统称

如办公用品、礼品、食品、家具等,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没有发生实际交易

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三、发票章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1、盖章错误(盖财务章或者是公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但要注意的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新版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使用OFD阅读器打开发票,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可进行查验。
    2、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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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到第三方发票,不能报销
接受第三方发票,如向A公司采购货物,通过A公司介绍,接受B公司开具的发票。
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列发票,不能所得税税前抵扣,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如果已抵扣,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五、成品油发票规定
    1、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2、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会计特别注意: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企业税前扣除,应证明企业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仅仅靠一张发票,显然不能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性,
应附带哪些资料呢?整理了常见附件清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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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的处理,不少会计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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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

当年度费用支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就属于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

当年度费用支出,按规定对方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还没有到开票的时间,就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情形三:

当年度费用支出,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不能超过5年)。

情形四:

购置存货,即使收到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也并不意味购置当年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结转成本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对于购置存货,不是关注购置年度,是关注其税前扣除年度。

情形五:

购置固定资产,不是关注购置年度,是关注其计提折旧的税前扣除年度,即折旧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情形六:

在建工程发生成本,不是关注发生成本,是关注其计提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年度,即折旧/摊销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情形七:预付款性质,需要在支出/费用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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