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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4个小时整理! 建筑业会计不容易,要懂的东西真多,建议收藏分享!

作者:本站 日期:2019-05-30 点击:3094

据2019年大数据调查统计报告显示:建筑业会计月均薪在6273元左右,进入前十行业榜单。但是,每一份高薪背后,都是艰辛的付出!

建筑业“6宗最”

(1)营改增过来的行业,老毛病最多(缺进项、临时工社保)

(2)潜规则最多(挂靠)

(3)财务最不规范的行业

(4)业务形式最多!清包工、甲供材、分包……

(5)计税方式最麻烦!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异地预缴!!!

(6)合同执行时间最长,汇算清缴对预收款还需要特别照顾!!!

建筑业会计不容易,要懂的东西真不少!今天的建筑业行业专题让大家系统学习一下。

1

来了,我的建筑业会计!会计分录大汇总

每次发行业分录大全,童鞋们都振臂高呼,让小编再多出些行业分录大全。

这不,郑州注册公司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了建筑业的会计分录大全,是不是很嗨皮,so,everybody赶紧收藏起来吧~

1.购入、领用工程物资如何记账?

(1)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工程物资——专用设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等

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当办理退库手续,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等

贷:在建工程

2.发包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1)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

(2)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贷:工程物资

(4)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3.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1)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应按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工程物资

(2)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的,应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3)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加上应交的相关税费,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注: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应付工资

(5)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4.基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如何记账?

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5.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等等

借或贷:本年利润

6.成本的账务处理

(1)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发生的材料费用

借:管理费用/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现金(或应付工资等)

(4)发生的机械费用

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的租赁)

贷:银行存款(或累计折旧等)

(5)发生的其他直接费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6)月末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倒挤)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

(7)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施工企业合同完工并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

借:工程结算(按账面累计余额)

贷:工程施工

7.税费账务处理(鉴于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处理较为简单,这里就只讲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时的情况)

(1)月末结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按2%预缴)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下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某项目同时缴纳印花税

先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也可以做到明细某某税)

贷: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税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

然后再做支付分录:

借: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税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

贷:银行存款 

童鞋们,这篇对你有帮助吗? 如果对你有帮助,不妨分享给更多会计同行使用!

2

建筑业收入按确认权责发生,成本却近乎收付实现,是否不公平?

现行有效的会计制度中,无论是新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抑或是《企业会计制度2001》,对于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其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采取的都是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的核心在于完工进度的确定,新收入准则把完工进度称为「履约进度」,当期收入根据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确定扣除前期已确认收入确认,当期成本根据合同预计总成本和完工进度扣除前期已确认成本确认。

建造合同准则下,完工进度有三种确定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新收入准则下,履约进度的确定有产出法和投入法两种:

(1)产出法,即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客户的价值来确定,如,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

(2)投入法,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如,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二)款对完工进度的确定也包括三种: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果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当期确认成本与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定是一致的。

例1,某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1000万元,开工第一年累计发生成本300万元,完工进度为300÷1000=30%,则当期成本为:1000×30%=300万元。

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与计入损益的主营业务成本是一致的。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确定完工进度,一般情况下,当期确认成本与实际发生的成本会存在差异。 

例2,某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1000万元,开工第一年累计发生成本300万元,当年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为35%,则当期成本为:1000×35%=350万元。

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与计入损益的主营业务成本存在差异。

这个差异如果只从会计的层面考虑,问题不大,毕竟完工进度的确定属于会计政策范畴,企业有选择的权利,不同财务人员也有不同的职业判断。

如果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来看,完工进度的确定也不应该构成税前扣除的障碍,只要是按照规定确认的成本,都应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能就比较麻烦了,未取得合规扣除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上例中的例1自无问题,而例2可能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如此一来,建筑企业如果按照成本法以外的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成本,还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问题。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模式应该借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简单的以自然年度作为纳税年度,而是以项目的生命周期作为纳税期间,施工过程中,先按照会计规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和成本,完工以后,再进行清算。

不然,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成本却近乎按照收付实现制,是不是不太公平呢?

3

挂靠费需要交增值税吗?开票会开什么品名呢?

被挂靠企业按年取得的纯“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属于,应按照什么品目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被挂靠人从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应按照所挂靠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江西省的解答口径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好文件,具体到建筑业而言,应该这样理解:

如果交易结构中,不出现挂靠方的名义,对甲方和对分包、供应商的合同,均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那么被挂靠方就属于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它在收取甲方的工程款时,按照收款全额计算销售额,按照建筑服务税目和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已经包含了挂靠费的对应部分,因此不应就“挂靠费”重复纳税。

反之,如果挂靠交易结构中,以挂靠方对外经营,由挂靠方单独向被挂靠方缴纳“挂靠费”,则被挂靠方应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为3%,编码为“304080199”,编码简称为“企业管理服务”。

由于我国建筑法规严格禁止挂靠经营,后一种情况在经济生活中基本不存在。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建筑业挂靠,基本都属于“形式上的自营模式”,挂靠费实际上按照点数扣缴的管理费,自然不存在单独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友情提示:挂靠属于违法,请合法经营。

4

深度揭秘!建筑企业挂靠工程 4种自杀式会计核算模式

挂靠为何杜绝不了?因为总有一些人有关系、有权力,能承接到工程。为何有人愿意接受挂靠?因为总有一些企业能评到资质,但是自己的能力不够无法承接到优质工程,所以愿意接受有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承接的优质工程挂靠,同时还没能不付出汗水就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在财税检查中,挂靠工程被查出来的不是虚开发票就是走逃失联发票,各类问题频发。被挂靠方的风险非常大,损失也会很大,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该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对该工程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挂靠而取得的管理费将被没收、同时这种出借资质的行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挂靠人因挂靠取得工程利润属于“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

经常有朋友问挂靠工程应该怎么核算,我回答的第一句话是挂靠是非法的请慎重,第二句话是你是怎么核算的?于是有位网友就给我发了他们公司的做法,经得许可,今天给大家讲一下这种被我定义为“自杀行为”的挂靠账务处理,——“隐藏收入”。铁蛋准备给大家讲一下归纳了的四种自杀式的会计核算方式,今天先说第一种。

被挂靠人的基本方法:挂靠公司发生的所有的收入和成本,被挂靠公司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核算,收和付以往来款的形式处理,不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时,被挂靠公司扣下相应的管理费及其他后,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挂靠公司。

被挂靠公司在“其他应付款”下设二级明细“挂靠工程”,在挂靠工程下再设三级明细“收入”、“成本”、“利润”。其中“收入”的贷方核算被挂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含挂靠公司应支付给被挂靠公司的管理费);其中“成本”的借方核算挂靠公司该项目所有的成本费用以及应交给被挂靠公司的管理费。被挂靠公司可以拿走的剩余利润就是“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的贷方科目余额减去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到项目全部结束结算以后,通过成本发票将剩余利润取走,被挂靠公司只收取高一些的管理费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

被挂靠人自杀模式案例(假设工程在县、镇,且为一般计税项目):

收到被挂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09万,收取4%的管理费。

借:银行存款 109万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9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36万

贷:其他应付款-利润       4.36万

支付成本费用58万,其中进项税6.5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万

贷:银行存款  56.5万 

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9万-6.5万)=2.5万,

假设附加税率,城建税=2.5*7%=0.175,教育费附加=2.5*3%=0.075,地方教育费附加=2.5*2%=0.05,税金及附加0.175+0.075+0.05=0.3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5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万

借:税金及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175万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75万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05万

次月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万

  贷:银行存款         2.5万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0.175万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75万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05万

贷:银行存款   0.3万

月末结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成本 54.36万(4.36+5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4.36万

计算挂靠公司剩余利润=(100-50-4.36)-(9-6.5)-0.3=42.84万

次月计提剩余利润对应的成本,挂靠公司提供发票支走利润。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2.84

贷:银行存款        42.84

借:其他应收款-挂靠工程-成本   42.8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2.84

截至目前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的科目余额在贷方2.8万。

剩余利润=2.8-2.5-0.3-=0

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收入     100(贷方)

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成本    97.2(借方)

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利润     2.8(贷方)

这种做法势必逐步增加其他应付款的余额,因为挂靠工程的管理费,也就是“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利润”,一直留在账上,两个法人单位之间的管理费问题,没法确认收入并缴税。所有收和支都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当中核算,相当于隐瞒了收入和成本。有些企业,为了看起来合法一些,不让“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科目有余额,就让方通过“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结转”科目贷方余额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借: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结转  2.8万

贷:管理费用        2.8万

表面上这部分挂靠费通过冲减管理费用的形式貌似计入了利润总额,但是没有确认收入和成本,并且虚增成本是需的经不起推敲,科目运用的逻辑也不对,遇到检查时,科目设置也解释不清楚。并且取走利润的形式非常的简单粗暴危险:增加材料成本发票,将材料发票拿回公司财务部进行报销;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虚增人工费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票发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虚增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真被查到,被挂靠人的风险大于挂靠人,特别是挂靠人为自然人的。

这种会计操作在任何财税检查中,都是自首、自杀行为。不仅直接暴露了非法的挂靠行为,还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资金流出不合规的行为,如果这样,财务人员将陷入风险的漩涡中,因为明知故犯。

上面写了建筑企业挂靠工程四种自杀式会计核算的第一种。自杀操作模式1是很多建筑企业通常的操作方法,沿用自杀式1的案例,有些建筑企业又发明了一些处理挂靠管理费的做法。采用公司和项目两级核算制,真账在项目做,公司做的就是“假账”。公司不体现收入、成本,收到工程款计入“应付账款-挂靠项目”,挂靠项目同时确认了此笔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公司”,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项目帐表面看着很正规,但是项目是非法人单位,对外应该以法人公司为准,公司居然没有核算此项目的收入和成本。

请看自杀模式2:

公司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挂靠项目

给项目拨付时:

借:应付账款—挂靠项目

贷:银行存款

代缴税:

借:应付账款—挂靠项目

贷:银行存款

公司保存发票记账联、纳税凭证等相关原始凭证,同时将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给挂靠项目部记账,同时收取项目部的收款收据。

挂靠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发票复印件时

借:应收账款—某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挂靠项目同时计提税金附加:

借:税金及其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明细

挂靠项目收到公司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某工程

公司代缴税款时,挂靠项目以复印件入账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收账款

对于管理费的核算较为复杂的情况是收缴不及时的时候。为了准确核算,及时收取,采用计提管理费的办法。

挂靠项目部按当期收入计提上交管费,收入*X%

借:管理费用—上级管理费

贷:其他应付款—管理费

挂靠项目自己缴纳或公司代扣管理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xx工程)

公司账务处理:

按项目部报收入计提管理费。收入*X%

借:其他应收款—××工程管理费

贷:其他应付款—计提管理费

收到项目部缴纳的管理费(代扣管理费)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xx项目部)

贷:其他应收款—××工程管理费

这种模式是采用两级核算掩盖挂靠,偷换利润和“挂靠管理费”的概念。一般公司与项目之间内部核算都通过“内部往来”来进行,从未见过如此核算。

接下来开始说说挂靠工程第三种自杀式会计核算

这种操作模式下,债权和收入核算都正常,但是完全没有成本票,因此被挂靠公司按取得的收入作为基数扣下了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管理费后直接把钱打给挂靠公司。在账面显示只有收入,没有成本,或是成本完全没有发票。

1、开具发票给建设方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付给挂靠公司或分包方时,因为收不到相应的发票扣除完没有成本会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后直接支付给对方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前面两个分录没有问题,问题在第三个分录的借方,不论借方采用哪个科目,都只是一个暂时的过渡方法,而借方的余额会随着此类工程的增加不断增加,并且一般情况下是没办法将它变小的,这样一来风险一直在累加。

为了解决这问题,很多企业就用人工费来顶替整个工程的成本,伪造农民工考勤,并伪造了发放记录来增加成本。支付给挂靠方款项时,没有取得成本发票,当作包工头借钱发工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包工头

贷:银行存款

挂靠方使用农民工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时,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其他应收款--包工头

这种方式只是账务平衡了,风险危机一直存在。首先成本单一,一个工程除非是清包工否则人工成本不会超过30%,其次这种发放农民工资的做法本身就存在问题,无论农民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都得代扣代缴个税,并且还涉及到社保问题。没有按规定扣缴个税和缴纳社保的工资成本属不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呢?

国税函2009年3号文对“合理工资薪金”做了规定:企业是否有规范的薪金制度、薪金制度是否符合企业所在地区及行业水平、一定时期内薪金发放是有相对固定的,调整是否有序、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经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资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没有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最后说一下挂靠工程自杀式会计核算第四种

自杀操作模式4“表面承包型”

从公司表面看是公司把项目承包给个人了,实质是个人挂靠公司施工。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流和成本比例问题。资金全部由项目经理个人垫付,公司支付给项目经理款项,很多材料采购也通过“代垫—报销”这种方式处理,遇到没有发票的就采用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形式向项目经理付款。造成资金流与业务流不一致,人工成本占比过高。

项目采购原材料时,项目经理代垫款项

借: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113万

项目收工程款并开发票

借:银行存款               218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万

公司支付项目经理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收到的款项扣下已发生的成本、管理费和增值税、附加税费,以代发农民工资的形式支付给项目经理。

管理费=218*4%=8.72万,增值税=18-13=5万,附加税费假设5%、3%、2%,税金及附加=5*10%=0.5万。应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款项=218-113-8.72-5-0.5=90.78万。

代发农民工工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0.8万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90.8万

支付项目经理代垫农民工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90.8万

贷:银行存款     90.8万

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明显的四流不一致,增值税不予抵扣。如果是小金额、差旅费、日常办公费用使用“垫付—报销”是很正常的做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看起来不符合“四流一致”,但是实质并不违反这个精神。

如果所有款项,特别是大额款项均使用个人垫付后再报销,资金流和业务流确实不一致,很容易出现虚开发票。其次很多无票成本全部使用工人工资,首先成本比例不符合工程项目逻辑,其次虽然实际发生了这些费用,但是使用人工成本顶替也同样属于虚增成本。

5

什么是“外经证”,怎么办理?

“外经证”,全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是从2017年9月开始,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180天的固定有效期。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通俗的讲就是:

出门批路条

到位拜地主

收工作总结

出门批路条: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下图),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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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拜地主:首次在业务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

收工作总结: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下图)。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相关信息会反馈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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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公交车的时间就涨知识了,每天一个知识点,1年就走完别人5年走过的路!?? 

6

取消一个证!严查“公转私”

建筑业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二是预收工程款。

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后来改成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是: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

相比较而言,税法文件对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更为具体。比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而对于建筑业企业具体什么时间缴税,并没有类似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收到业户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应该在收款后及时向机构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异地施工项目)预缴增值税。

四、未按规定预缴的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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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定要用、可选择用简易计税的情况分别都有哪些?

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一般计税自2019年4月1日起按9%税率计税。简易计税的情况包括:

1.应适用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风险提醒: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对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使用了简易计税。如对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如果要享受简易计税,应当对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在会计上做单独的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服务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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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可以不交社保吗?

本文为甘肃税务局 关于民营企业座谈会反映问题 的答复意见整理。

关于针对社保变化民营企业存在的疑问:

(1)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工程项目上经常会雇用一些期限较短的临时工(有些可能还不到3个月),像这样的临时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应该如何缴纳社保?

(2)社保缴纳的基数会怎么执行?建筑企业本身人工成本较高,如果按新的基数缴纳社保,那么企业的成本将会上涨,利润空间进一步降低,甚至面临亏损。

税务机关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可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综上,除了 非全日制用工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外,其它任何用工形式,用人单位都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来源:会计头条(作者:一点大师),由施工企业会计整理发布,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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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业务的会计处理,甲方乙方全都有!

我们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通过四个案例来进行解析。

一、站在用工单位角度

(一)一般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发票上的税额贷:应付帐款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

案例1:A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帐款 200

(二)简易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账款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

案例2:A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将200万元中的1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应付帐款   200

二、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一)采用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3:A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二)采用简易计税,选择差额纳税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注:纳税义务发生计提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结平

贷:银行存款

案例4: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5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7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0.95

贷:银行存款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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