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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任性!无形资产摊销年限10年,竟自以为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3年,导致企业所得税漏缴!

作者:本站 日期:2019-05-06 点击:591

案 例

某企业自主研发了一套客户管理系统300万元,该公司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计入了“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借: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当年按照3年折旧年限进行了折旧处理100万元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0万元

问:以上处理是否正确?

答 复

不 正 确!

客户管理系统300万元不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应该计入“无形资产”

正确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客户管理系统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当年应该按照10年摊销年限进行了摊销处理30万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30万元

        贷:累计摊销     30万元

结 果

任性的会计,把无形资产错误的计入固定资产,导致:

1、资产不真实;

2、导致当年摊入的费用多列了70万元;

3、当年利润不真实;

4、当年企业所得税漏缴。

政策参考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明文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如何规定?

问: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问: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单位土地使用权不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摊销不能在税前列支

问: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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