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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须知!调整后的个税申报表已发布!共10张7类!

作者:本站 日期:2019-02-27 点击:90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公告中发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计10张七大类郑州注册公司小编这就带同学们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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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简并简化申报、引导鼓励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

友情提示:

新税制政策包括以下新修改条例及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

修订申报表总体情况

(一)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修订详情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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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范围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其支付所得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②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本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③填写注意
本表带“*”项目分为必填和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④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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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②报送期限
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③填写注意
本表带“*”项目分为必填和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④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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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②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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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②报送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其他需要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5、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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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适用本表。
②报送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本表。

6、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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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②报送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7、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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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②报送期限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8、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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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②报送期限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9、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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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②报送期限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
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本表。

10、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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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②申报期限
创投企业取得所得的
次年3月31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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