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 日期:2019-02-27 点击:90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公告中发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计10张七大类,郑州注册公司小编这就带同学们了解一下~
修订背景
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简并简化申报、引导鼓励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
友情提示:
新税制政策包括以下新修改条例及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
修订申报表总体情况
(一)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修订详情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其支付所得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②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本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③填写注意
本表带“*”项目分为必填和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④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②报送期限
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③填写注意
本表带“*”项目分为必填和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④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②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②报送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其他需要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5、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适用本表。
②报送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本表。
6、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②报送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7、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②报送期限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8、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②报送期限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9、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②报送期限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本表。
10、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①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②申报期限
创投企业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