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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15个关键点

作者:本站 日期:2018-12-14 点击:600

  1.股权转让不仅仅是名义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2.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3.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股权原值确认,以实际入资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确定原值。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不要计算错误

  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

  5.原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股权转让价格特殊计算

  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6.股权转让中各方角色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被投资企业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7.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注意纳税申报地点。

  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也不是受让方所在地或主管税务机关。

  9.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下列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10.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

  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11.不要用“违约金”去避税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12.新增管理程序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13.没有后悔药吃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14.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不认可代持股,代持股收回,会被认为股权转让。

  15.相关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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