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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取得的一份征收率3%的专票可按照10%税率抵扣增值税!

作者:本站 日期:2018-08-19 点击:789

  郑州注册公司小编问:我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增值税额300元,请问是否抵扣300元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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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

  不是抵扣3%,应该抵扣10%即1000元的增值税。

  提醒: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分录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银行存款10300

  政策支持

  政策一: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政策二: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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