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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企业成长 河南八部门部署推进“个转企”工作

作者:本站 日期:2018-07-31 点击:740

  郑州注册公司小编了解到:近日,河南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省政府金融办、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文件,部署推进全省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工作(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地有关部门将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确定行业、条件和标准,在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建立“个转企”培育清单,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本年度转型4万户、2020年前累计转型10万户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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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育标准

  《意见》规范了培育标准,要求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进行调研摸底,参照下列标准确定“个转企”的重点培育对象,共同协作建立“个转企”培育清单,推动达到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全部转为企业。

  ●  培育清单范围为2018年3月8日前登记在册、并且未被标注为异常状态,规模较大、经营良好的存量个体工商户;

  ●  经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优先列入清单;

  ●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优先列入清单;

  ●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其他应被列入清单的个体工商户。

  在具体的工作推进中,各有关部门将推行以下扶持政策。

  工商部门

  开通“个转企”工商登记绿色通道,“个转企”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财政奖补、资产过户、权证变更等事宜提供证明;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限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转型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将原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与升级后企业档案合并保存管理,保留主体资格的延续性;简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手续,原个体工商户涉及保留许可经营项目的,“个转企”后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许可经营项目不变的,登记机关先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后,企业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的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的,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原则上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

  发改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取消、停免征或降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下限,查处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

  财政部门

  会同发改部门落实取消、停免征或降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

  市、县级财政可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在乡镇(街道),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补助。各地的财政补助和财政奖励补助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部门

  “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因转型需要,将房产、土地划转给其个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金融部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建立“个转企”小微企业绿色贷款通道,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信贷准入条件,将“个转企”小微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汇款、转账业务的“个转企”小微企业,积极给予手续费减免等支持,切实减轻“个转企”小微企业财务负担。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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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按照要求,组织推动所辖县(市、区)分类建立动态调整的重点培育清单并抓好专项行动实施;要注重跟踪服务,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分析解决企业转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培训和专业化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个转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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