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 日期:2021-03-23 点击:25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执法方式,税务总局决定,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现将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中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03月15日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 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 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 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 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 (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
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 息”所有项目。
(一)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 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 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 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 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 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 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 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 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 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 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 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 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 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
不超过 5000 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 10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 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 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 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16 行,预缴方式 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0、11、12、13、14、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6 行。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 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 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 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5.第 5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 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 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 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7.第 7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 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8.第 8 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3+4-5-6-7行≤0 时,本行 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8.1 行、第 8.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 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 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 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 计金额。
9.第 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 3+4-5-6-7-8 行≤0 时,本行=0。
10.第 10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 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 填报,第 10 行=第 3+4-5-6-7-8-9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 额。
11.第 11 行“税率(25%)”:填报 25%。
12.第 12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2 行=第 10×11 行,且第 12 行≥0。
13.第 13 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 报事项目录》,在第 13.1 行、第 13.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 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 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14.第 14 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 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 15 行。
15.第 15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 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6.第 16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 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 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16 行=第 12-13-14-15 行,当第 12-13-14-15 行<0 时,本行填 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 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 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6 行=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15行,当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0 时,本行填 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 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17、18、19、20 行;“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21、22 行。
1.第 17 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 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7 行=第 18+19+20 行。
2.第 18 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6×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 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8 行=第 16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 19 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6×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 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9 行=第 16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25%,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 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 20 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6×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 结果填报,第20行=第16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 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 21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 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 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 22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 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 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1.第 23 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21 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 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 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 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 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 为 1 至 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 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 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 24 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 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7 行=第 7.1+7.2+...行。
2.第 8 行=第 8.1+8.2+...行。
3.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0 行=第 3+4-5-6-7-8-9 行。
4.第 12 行=第 10×11 行。
5.第 13 行=第 13.1+13.2+...行
6.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第12-13-14-15行。当第12-13-14-15行<0时,第16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6 行 =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当第12行×就
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0 时,第 16 行=0。
7.第 17 行=第 18+19+20 行。
8.第 18 行=第 16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9.第 19 行=第 16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10.第 20 行=第 16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 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201020第3行第5列。
2.第 16 行=表 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3.第 18 行=表 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4.第 19 行=表 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 20 行=表 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 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 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0〕31 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填报。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等规定,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汇 算清缴,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二)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 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资产的折旧、 摊销金额进行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 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应按以下原则 填报:
(1)按照上述政策,本表仅填报执行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不执行上述政策的资产不在本表填报。
(2)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必须填报本 表。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纳税人享受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 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 摊销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 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 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 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 1 个月的折 旧、摊销金额。
(3)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不填报本表。 资产折旧、摊销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和“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 般折旧、摊销”期间,仍需根据该资产“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内 最后一期折旧、摊销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政策的,若该资产本年符合第(2)条原则,应继续 填报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 1 行“一、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 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1.1 行、第 1.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的 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 复填报。
2.第 2 行“二、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 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2.1 行、第 2.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复填报。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 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 的折旧、摊销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摊销小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的金额,不 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最后一期的本年 累计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 1 列“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 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 2 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 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摊销额。
3.第 3 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 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本列 填报该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摊销额,包括税收和会计处理 不一致的资产。
4.第 4 列“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按 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摊销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和按上述文件规定一 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
5.第 5 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在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摊销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摊销金 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 金额”=“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大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 按0填报。
6.第 6 列“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 4-3 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1.1+1.2+...行。
2.第 2 行=第 2.1+2.2+...行。
3.第3行=第1+2行。 4.第6列=第4-3列。
(二)表间关系
第3行第5列=表A200000第6行。
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 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预〔2012〕40 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 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 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 度最后一日。如: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 填报“××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 税人名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本税款所属期企业汇总计算的本期应补(退)的所得 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 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16 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16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 类)》(A200000)第 16 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16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16 行×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16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 定的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 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 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 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 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 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 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三、表间关系
1.“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表 A200000 第 16 行。
2.“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表 A200000 第 18 行。
3.“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表 A200000 第 19 行。
4.“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栏 次=表 A200000 第 20 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稳定性,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根据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在第一时间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满足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政策的要求。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频繁修订报表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人适应新报表的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和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报表稳定性,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新版报表”),并制发《公告》。
二、主要变化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类型较多,原表单采用了完整列举的展现形式,在全面宣传、落实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方式也存在不足:一是需随政策变化进行调整,稳定度不高;二是对于大部分纳税人来说,不相关政策展示过多,精准度不够。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写相应的具体事项即可完成申报,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
(一)精简附表数量
一是删减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和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将相关栏目集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二是简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行次和填报方式。
(二)优化主表栏目
一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两个栏次。
二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信息”栏次。
三是将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附列资料相关栏次,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栏次。
四是优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政策和“所得减免”政策的计算顺序,与年度申报表的计算逻辑保持一致。
(三)调整填报方式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
二是《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
三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
三、申报事项的分类和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所有预缴申报事项进行了精准分类,纳税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时,可分类别查找具体事项,并进行填报。相关具体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该表有4部分内容涉及具体申报事项,分别是“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1.附报事项:纳税人发生“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事项,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事项时,应在相关行次中填写具体事项名称和相关情况。
2.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纳税人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7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免税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减计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3.第8行“减:所得减免”: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8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所得减免优惠事项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4.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13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该表有2部分内容涉及申报具体事项,分别是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第2行“一次性扣除”。
1.加速折旧、摊销:纳税人享受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1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2.一次性扣除:纳税人享受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2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如今后政策调整,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
四、网络申报的智能服务
为进一步推行精细化、便利化、智能化、专业化服务,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了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的智能服务功能。一是对政策进行精准分类,并提供辅助选项帮助纳税人选择具体事项,纳税人按照原填报习惯填写即可,无需手动填写事项名称。二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申报系统继续提供智能识别、智能计算、智能填报的智能化服务。三是进一步扩展了智能计算功能,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减免等政策,申报系统可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或校验优惠金额,避免计算错误导致享受优惠不充分。因此,相对于纸质申报方式,网络申报将更大幅度地减轻办税负担、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申报质量,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完成预缴申报。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3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第1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